RENEWAL & Regulations

危老都更重建條例

簡單 ‧ 快速 ‧ 有獎勵

危老都更重建條例 1

【加速+獎勵】重建

危險老舊建物經100%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後,免經都市更新審查程序,申請獎勵後即可重建。
危老都更重建條例 2

提供小面積危險建物重建管道

讓無法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的小基地也可以進行重建,解決危險及老舊建物的問題。
危老都更重建條例 3

打造樂齡住宅

關懷高齡化社會,老屋重建可改善高齡者生活品質,符合高齡者居住需求。

三大獎勵 加速重建

老舊城區通常有建築老化、設施設備陳舊、安全隱患較大等問題,需要進行更新改造以確保建築物的安全和居住環境的品質。透過都更,可以改善老舊城區的建築設施延長建築物的使用壽命,提升城市的整體品質。

危老都更重建條例 4

容積獎勵

● 最高可達建築基地1.3倍之基準容積或1.15倍之原建築容積。
● 三年內提出申請,再給予基準容積10%獎勵。
● 若合併鄰接建築基地或土地重建時,鄰接基地或土地之容積獎勵計算限定1,000平方公尺內。
◎容積率:建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比越高表示可建築的室內坪數越多。
危老都更重建條例 5

放寬建蔽率及高度管制

●由地方主管機關另訂標準酌予放寬。
●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,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。
◎建蔽率: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比率,越高表示基地空地越小。
危老都更重建條例 6

減免稅賦

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重建者,享有下列減免:
●重建期間,免徵地價稅
●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。
●重建後未轉移所有權者,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得延長,以10年為限,最長合計12年。

適用範圍

都市計畫範圍內

非主觀機關指定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及紀念價值者。

屬下列其一隻危險或老舊建築物

  1. 主管機關依法通知限期拆除、逕於強烈拆除,或經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。
  2.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。
  3. 屋齡三十年以上,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,且改善不具效益者。
  4. 屋齡三十年以上,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,且未設置升降設備者。
    • 申請重建時可合併鄰接建築基地或土地,但併入土地面積不可大於原重建基地面積。

四大配套 協助重建

危老都更重建條例 7

提供協助

提供重建相關法令、融資管道及工程技術等諮詢與協助。
危老都更重建條例 8

弱勢保障

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,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。
危老都更重建條例 9

信用保證

建築主管機關通知或評估需期限拆除重建但有必要資金取得困難者、自主重建且經地方政府認定須協助者、政府指定優先推動重建地區等,提供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。
危老都更重建條例 10

資金補助

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及擬具重建計畫費用。